每當建站企業(yè)和客戶之間因需求問題而發(fā)生矛盾的時候,本該可以“寄予厚望”的協議往往并沒能起到預期的作用,反而更多還是依靠雙方的各種協商、談判來解決問題,終要么是雙方作出適當的讓步,要么就干脆直接拜拜。
那問題就來了,為什么協議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?如此一來是不是說明協議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?
做個對比吧,一家銷售產品的企業(yè)和一家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(yè),兩家企業(yè)屬于兩個不同的行業(yè),而且兩家企業(yè)與客戶所簽訂的協議也是大相徑庭。
先說產品銷售企業(yè)的協議,因為企業(yè)所銷售的產品是能看的見摸的著比的了的實際物品,有具體形態(tài)、顏色、重量、、型號和操作,客戶選購所簽訂的協議中已經明確了產品的所有屬性以及數量,除了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和售后問題之外,買賣雙方一般是不會產生什么分歧,即便存在分歧,協議中的條款已經約定的清楚明了,完全具備協議的權威性、公正性和嚴肅性,當然還包括制約性。
再回頭說網站建設公司的協議,由于企業(yè)提供的是服務,而服務的概念是比較籠統的,又是全部人為的,因此簽訂雙方只要有一方想動“歪腦筋”都能夠對協議中的文字進行“擺弄”,從而改變原先的意思。那有人會說為什么不盡可能的把建站需求細化到位呢?答案是無論從實際上還是理論上都實現不了。
舉一個典型的例子,就說頁面設計,誰能夠在還沒有定好的設計方案之前就把需求細化到位?在這個時候別說網站制作公司了,就連客戶自己都不一定能確認終的設計方案是什么樣子,因為這個東西太抽象也太多變數了,所以終雙方因為沒能夠明確需求而發(fā)生分歧甚至是矛盾,而協議又無法起到應有的制約性,就太正常不過了。
所以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個結論,服務協議的簽訂還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服務前置條件,但在整個協議中能明確的無非就是交付日期、付款方式、服務內容和甲乙雙方,至于需求也只能夠是一個大概,更多時候是需要雙方通過深入細致的溝通終達成一致的,而這其中很多內容是無法落在紙上,或者說只能形成“君子協定”。
總結,如果一家網站設計公司不能夠履行好“君子協定”,總想方設法的“偷工減料”,那這家企業(yè)的生命力是其脆弱的;反之,客戶也同樣,如果把更多心思放在找出協議中更多的漏洞,讓對方無限制的為自己服務,那后真是什么也做不好,不但做網站的公司蒙受損失,自己也好過不了。